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全文

[日期:2005-09-02]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字体: ]
  近年来,中国在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适度增加了国防费,但增长幅度较小。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绝大多数年份,中国国防费的增长率低于国家财政支出的增长率。中国增加的国防费主要用于:1.提高军队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保证军队人员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2.完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军人住房补贴、随军配偶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制度;3.保障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对最近裁减的20万军队员额进行妥善的退役安置;4.加大军队人才建设投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确保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实施;5.适度增加部分装备建设经费,提高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
  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保障国防事务的必要经费,将国防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管理。中国的国防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是公开、透明的。
  区域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
  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区域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合作,与有关邻国达成了一系列协定和共识,为改善地区安全环境、促进共同发展作出了贡献。这些协定反映了中国倡导的新安全观,体现了一些对亚太安全对话与合作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精神,包括:相互同等安全;以对话合作谋求安全;平等协商、互利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不威胁或损害他国的安全与稳定;坚持防御性国防政策;军事领域友好交往等。
  1994年7月,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1996年4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中国与上述国家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上述协定开启了“上海五国”的合作进程,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四年多来,已建立起较完善的机构体系和法律基础,顺利启动安全、经济等领域的合作,正发展成为促进地区安全、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机制。
  1993年9月,中国与印度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1996年11月,两国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5年4月,中印两国签署《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实施办法的议定书》,就1996年建立信任措施协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达成协议。上述协定的签署和落实,为维护中、印边境的和平安宁,促进两国友好关系发展,推动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显示了各方维护南海稳定、开展南海合作的共同意愿。各方承诺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通过国防官员对话、自愿通报联合军事演习等促进相互信任;积极开展海洋环保、海洋科研、航行和交通安全、搜救、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合作。2004年12月,中国与东盟举行了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高官会,会议就启动南海合作达成了重要共识,并决定成立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联合工作组。2005年8月,联合工作组在菲律宾举行了首次会议。
  中国高度重视东盟地区论坛的作用,支持其开展建立信任措施,每年主动提交《年度安全展望报告》。自1997年起,中国共承办了两次东盟地区论坛建立信任措施会间会,以及中国安全政策培训班、军事后勤保障研讨会、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研讨会等八个建立信任措施项目。中国支持东盟地区论坛逐步扩大国防官员参与,于2003年论坛第十届外长会议上提出召开安全政策会议的倡议,并于2004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首次“东盟地区论坛安全政策会议”。
  五、积极参加国际防扩散努力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积极参与国际防扩散进程。中国已参加了防扩散领域的所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并与其他国家和有关多国出口控制机制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解决有关防扩散问题的外交努力,推动通过对话与合作,以和平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
  自1992年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来,中国忠实履行条约各项义务,致力于维护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努力促进条约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1988年,中国与该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置于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8年,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加议定书。2002年初,中国正式完成该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该程序的核武器国家。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无核武器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目前,中国已将进口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
  中国高度重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防止化学武器扩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制定了配套的管制清单,形成了一整套对公约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活动的有效管理机制。中国与其他缔约国在附表化学品进出口领域保持沟通,及时核实澄清进出口数据,严格执行公约关于向非缔约国转让附表化学品的规定。
  中国严格履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义务,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
  发展与多国出口控制机制的关系
  中国重视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在防扩散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与这些机制开展对话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其有益经验和做法。
  1997年10月,中国加入“桑戈委员会”。2004年6月,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严格按其准则和清单实施出口管制。
  2004年2月和5月,中国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分别在巴黎和北京举行了两轮对话会,就导弹领域的出口控制制度、控制清单、执法情况及中国加入问题进行了交流和磋商。2004年9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
  中国还与“澳大利亚集团”保持接触和交流。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5年3月举行了两轮磋商,就生物和化学领域防扩散形势、《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履约情况、“澳大利亚集团”运作情况、中国防扩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措施等交换看法。
  2004年4月和2005年5月,中国同“瓦森纳安排”在维也纳举行了两轮对话会,就常规武器及相关双用途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原则、清单及“最佳操作规范”等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双方同意将此对话机制化。
  开展防扩散交流与合作
  中国重视并积极开展双边防扩散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在防扩散领域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中国与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巴基斯坦、俄罗斯、英国、美国以及欧盟等保持着磋商与交流。2004年12月,中国与欧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双方相互确认对方为裁军和防扩散领域的重要战略伙伴,并确定了优先合作领域。中国还严格按照防扩散政策和出口管制法规,通过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与有关国家联合打击扩散活动。
  中国支持有关地区组织和机制在防扩散方面发挥作用,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有关交流与对话,探讨在地区层面解决扩散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国参加了东盟地区论坛加强防扩散的努力。中国将与美国、新加坡于2006年共同承办东盟地区论坛防扩散研讨会。中国愿与各方继续保持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地区防扩散进程。
  推动联合国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支持联合国在防扩散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际共识,深化国际合作。
  1992年初,联合国安理会发表主席声明,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中国在声明起草过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2004年4月,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540号决议。该决议是安理会通过的第一个专门的防扩散决议,有利于在现有国际法基础上推动和加强国际合作,妥善解决非国家行为者获取和贩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问题。中国积极参加了决议磋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为通过该决议作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10月,中国根据决议要求提交了执行决议情况的国家报告,从立法、执法及国际合作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中国政府为防止和打击非国家行为者的扩散活动所采取的措施。
  六、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
  有效的出口管制是实现防扩散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工业和科技能力的国家,中国在这一领域采取了极为负责任的政策和举措。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完成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相关出口管制做法已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体系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逐步建立起涵盖核、生物、化学、导弹等相关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管制法规体系。在核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生化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在导弹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在军品出口领域,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国的出口管制法规广泛采取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清单控制方法、全面控制原则等。为降低扩散风险,相关法规还规定,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及军品出口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少数贸易公司专营。所有法规均对违法出口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上述法规的管制范围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例如:核领域清单已与“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的清单完全一致,并将根据“桑戈委员会”及“核供应国集团”清单的变化不断进行相应调整;生化领域清单与“澳大利亚集团”的清单基本一致;导弹领域清单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附件基本一致。在出口管制实践中,中国政府的出口管制主管部门还可依法对上述清单外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也为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防扩散出口管制机构
  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涉及诸多政府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已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和协调机制。
  中国的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军品出口,其中包括导弹和直接用于导弹的生产设施和关键设备的出口由国防科工委和国防部有关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上一页1234下一页  GO
阅读:
录入:小鸟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中国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