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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机密”难认定 陈水扁在法理上已完败

[日期:2008-06-28] 来源:中国台湾网  作者: [字体: ]

  陈水扁任内核定的“国家绝对机密”,马英九可否变更或撤销?“最高法院”26日的裁定,虽未明确采取肯定立场,但弦外之音已很明显:既然可以承受诉讼,当然也可以撤回诉讼;既然无须“特别合议庭”审判,相关卷证就很难认定属于“国家绝对机密”。
  
  《中国时报》文章分析指出,陈水扁声请发还的“公务机费案”卷证是否为“国家绝对机密”?台湾“最高法院”刑二庭26日并未置喙。不过,法官从严解读释字六二七号解释,严格限缩“特别合议庭”的适用范围,从根本否定陈水扁的抗告应适用“特别合议庭”审判,已透露出一些“正因不属于‘国家机密’争议,故未适用特别程序救济”的弦外之音。

  再看“最高法院”对陈水扁声请人资格的质疑。表面上,“最高法院”固然是要求“高院”更审查明“本人”的真意,究竟是“陈水扁本人”,或是“总统陈水扁”?

  但从接着下来,“最高法院”认定,“卸任总统,已不再有‘国家机密’特权,……已丧失声请发还押物之身分……自卸任之日起,已由具有‘总统’身份之现任‘总统’承受续行……”。可以明确知悉,这段文字才是“最高法院”的裁定真意。

  文章认为,“最高法院”上述裁定用了三个“已”字,如此遣词用字显示出,承审法官确认继任“总统”马英九是当然继受陈水扁的诉讼。

  既是当然继受,可见,“高院”更审时是否致函“总统”继受诉讼,并非必要,若说有必要致函,恐怕是函询是否要撤回声请(或抗告案)?

  刑二庭的裁定意旨,是将“总统”卸任,视同董事长卸任,继任者可以概括承受前任的法律或诉讼权利。依此法理推衍,即使陈水扁声请发还的“公务机要费”案卷证资料,确属“国家机密”,陈水扁的释明也符合法理要求,马英九也有权变更或撤销绝对机密。

  综合观察最高法院26日的裁定意旨,文章指出“这份裁定书已经从法理上彻底打败陈水扁!”马英九对“公务费”争议避之唯恐不及,之前就已公开要求“司法”负起责任,未来马英九更不可能对“公务费”案表态了。(黄锦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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